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4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翔 詒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