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楊博聖 債務人 賴芷禕 即 陳厚昇 之繼承人
賴于萱 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陳宇翔 即陳厚昇之繼承人兼上三人之 賴金蘭 即 劉金蘭 兼陳厚昇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賴于萱即陳厚昇之繼承人、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昇之遺產範圍內與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人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賴于萱即陳厚昇之繼承人、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昇之遺產範圍內與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