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債務人 洪雨瑄 債務人 陳俊豪
一、(一)債務人洪雨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雨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豪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雨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8%│││231405│陳俊豪│5月13日││計算之利息│││2元│││││├──┼───┼─────┼──────┼──────┼───────┤│002│新臺幣│洪雨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8%│││175983│陳俊豪│5月13日││計算之利息│││9元│││││├──┼───┼─────┼──────┼──────┼───────┤│003│新臺幣│洪雨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88%│││273377│陳俊豪│7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雨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1日63元計算?│││231405│陳俊豪│6月13日│││││2元│││││├──┼───┼─────┼──────┼──────┼───────┤│002│新臺幣│洪雨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1日48元計算?│││175983│陳俊豪│6月13日│││││9元│││││├──┼───┼─────┼──────┼──────┼───────┤│003│新臺幣│洪雨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1日7元計算│││273377│陳俊豪│8月09日│││││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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