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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