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子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6日│106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2383號│字第97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1號│107年度竹簡字第6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11日│107年09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1號│107年度竹簡字第628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07日│107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58號(執行完畢)│第5979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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