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張沐芝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陳正三 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住臺北市○○路相對人 吳玲華 律師(即 張朝翔 、 張朝喨 之破產管理人)
陳建中 律師(即張朝翔、張朝喨之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 律師(即 張秀政 之破產管理人) 周德壎 律師(即 張秀青 之遺產管理人) 張益周 住臺北市○○區○○路 梅耀鼎 吳陳 却 吳明臣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朝喨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遂分別邀集張朝翔、張秀青、張秀政、張益周、 吳陳却 等人,分別於民國87年12月21日、同年11月10日、88年1月20日、同年4月20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張朝喨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各設定新臺幣(下同)22億元、90億元、38億元、9億3仟萬元及11億5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各為自87年7月
1日起至93年6月30日止、87年9月20日起至95年9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朝喨於93年3月23日將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分之12移轉登記予梅耀鼎。又張朝喨及張朝翔因以借貸、票據、投資形式為業務侵占、掏空聲請人公司,依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確認債務人張朝喨及張朝翔對於聲請人有7,749,815,054元、3,805,000,000元、90,607,000元及2,621,734,
000元之損害賠償債務存在,上開侵權行為發生於00年0月
0日至同年11月3日間,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前,屬抵押權設定前已生之債,非不得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對象,扣除營業損失2,621,734,000元後債務人對聲請人尚有11,645,422,054元之債務未給付,另聲請人尚執有債務人張朝喨及張朝翔簽發之面額共3,708,720,000元支票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支票及切結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於102年9月1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吳陳却陳稱聲請人前曾聲請拍賣本件抵押物,經本院96年度拍字第1394號、97年度抗字第56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25號裁定,以就其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本抵押權未就所擔保債權是否屬於特定、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予以約定駁回在案,又聲請人主張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
(二)字第135號之債權係由債務人因侵權行為而生之非合法債務,非其於設定抵押權時所明知,應不在擔保範圍內,故其否認就本抵押權聲請人有何債權存在。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縱已確定,亦無實質之確定力,另查,吳陳却嗣以前述事由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2號裁定駁回確定,吳陳却就債務人張朝喨曾簽發金額總計1,542,827,520支票計八紙予聲請人及臺灣高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確認聲請人對張朝喨之債權存在一事,於訴訟程序中亦不爭執。且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一定法律關係債權之資格,民法第881-1條之立法理由亦肯認所謂一定法律關係侵權行為亦屬之。縱認聲請人對債務人之系爭債權是否屬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有疑,聲請人對債務人張朝喨尚有上開支票債權1,542,827,52
0元存在。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張朝翔僅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之義務人,而非債務人,則聲請人主張對其之支票債權2,165,892,
480元即非屬本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併予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