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治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 陳柏亨 應將坐落彰
化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4164建號
建物,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1日之買賣登記予塗銷,返
還登記予相對人 陳文傑 、 陳文政 、 陳裕齡 、 陳裕華 、 陳語蘋
等人所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8年8月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
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23日前 陳明 有無
調解之意願,相對人陳文治、陳文傑、陳文政、 陳裕樺 、陳
裕齡等人業表明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則迄今未見回覆,有
公務電話紀錄5件及送達證書7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
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