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路○○號)於95年6月11日因六九水災失蹤迄今,前經 卓秋雄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平靜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4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遭遇特別災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村長證明書、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查詢結果、仁愛鄉公所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勞保已於81年間退保、以個人身分加入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95年6月11日失蹤後後經卓秋雄(相對人之兄)報警協尋,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99年11月17日投仁警偵字第0990009291號函及所附報案人卓秋雄筆錄、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查詢失蹤人口資料各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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