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陳進榮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疑重大;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短期內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