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羽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羽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姜羽祥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係參與同一詐欺組織期間,短時間為相同類型詐欺犯行,均係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目前35歲且身體健全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蔡元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2月28日②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1日110年4月2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受刑人蔡元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4次犯罪日期107年12月28日①107年12月26日②107年12月26日③107年12月26日④107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72號;併辦: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10年6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1日110年7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17號(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蔡元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2月26日②107年12月26日③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72號;併辦: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7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72號;併辦: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17號(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17號(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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