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人即原告 黃勤益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 張阿好 、 黃裕棠 及 黃建銘 等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新台幣11,557元(原退裁判費三分之二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