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54號

原告洪羽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大偉楊智皓曾瓊慧羅文屏李心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與各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本件在臺中市以網路銀行或其住所地銀行操作ATM匯款,而向本院起訴,故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事證。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編號

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蔣大偉

150,003元

1,660元

2

楊智皓

李心柔

49,985元

1,000元

3

曾瓊慧

139,965元

1,440元

4

羅文屏

30,001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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