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7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朱欣怡
汪益羣
一、㈠債務人朱欣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違約金新臺幣貳元。如對債務人朱欣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汪益羣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朱欣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柒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㈢債務人朱欣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零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違約金新臺幣陸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