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86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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