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張麗萍 被告 黃鍾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