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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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47號聲請人 陳許香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所附掛失證明已逾法定期間5日內聲請公示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