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邱秀亭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告 陳柏叡
游竣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柏叡、游竣喨因本院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