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2號債權人昕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全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政君 即健新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健新醫院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之相關資料,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債務人應列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若為合夥,應列為債務人健新醫院,法定代理人林政君。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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