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請人 林育妏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育妏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97年9月17日依本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8年12月3日裁定自98年12月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本院依本條例第61條之規定,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自99年12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不免責,並於100年6月2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又查,債務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普通債權人共計新臺幣153萬6,646元,有卷附繳款憑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並經如附表所示之普通債權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89頁)。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得裁定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編號│普通債權人│債權金額│受償金額│受償比例││││(新臺幣)│(新臺幣)││├──┼──────────────┼─────┼──────┼──────┤│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5,505│85,583│24.77%│├──┼──────────────┼─────┼──────┼──────┤│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5,281│57,809│20.99%│├──┼──────────────┼─────┼──────┼──────┤│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7,854│57,998│30.87%│├──┼──────────────┼─────┼──────┼──────┤│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9,577│81,080│21.36%│├──┼──────────────┼─────┼──────┼──────┤│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837│21,296│22.22%│├──┼──────────────┼─────┼──────┼──────┤│6│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6,018│186,452│53.88%│├──┼──────────────┼─────┼──────┼──────┤│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5,601│57,475│20.85%│├──┼──────────────┼─────┼──────┼──────┤│8│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88,953│988,953│100%│├──┼──────────────┼─────┼──────┼──────┤││合計│2,894,626│1,53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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