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家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共2紙,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刑事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3日17│101年3月8日0時19│101年3月12日14時│││時許│分許│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652號│偵字第4216號│偵字第410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84│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號│748號│885號││├──┼────────┼────────┼────────┤│事實審│判決│101.08.07│101.07.10│101.08.2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84│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判決││號│748號│885號││├──┼────────┼────────┼────────┤││判決││││││確定│101.09.04│101.08.21│101.09.18│││日期││││├───┴──┼────────┴────────┴────────┤│備註│編號1-6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194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4日14時│101年4月24日5時│101年2月28日上午│││許│54分許│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818號│偵字第6109號│毒偵字第65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886號│906號│1210號││├──┼────────┼────────┼────────┤│事實審│判決│101.08.21│101.08.27│101.09.13│││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判決││886號│906號│1210號││├──┼────────┼────────┼────────┤││判決││││││確定│101.09.18│101.09.25│101.10.16│││日期││││├───┴──┼────────┴────────┴────────┤│備註│編號1-6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194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罪名│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9日11時│101年7月19日13時││││45分許│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170號、第│偵字第7170號、第│││號│9723號│972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2160號│2160號│││├──┼────────┼────────┼────────┤│事實審│判決│101.10.31│101.10.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判決││2160號│2160號│││├──┼────────┼────────┼────────┤││判決││││││確定│101.12.04│101.12.04││││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