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2歲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如表列減刑刑期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入境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未經許可入境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檢具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永溪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入境罪│未經許可入境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某日│96年4月19日│├───┬───┼─────────────┼─────────────┤│偵│機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81│181│├───┼───┼─────────────┼─────────────┤││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城簡│城簡│││號├─┼─────────────┼─────────────┤│事││號│28│28││├─┼─┼─────────────┼─────────────┤│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5│5│││期├─┼─────────────┼─────────────┤│││日│16│16││├─┼─┼─────────────┼─────────────┤││確│年│96│96│││定├─┼─────────────┼─────────────┤││日│月│6│6│││期├─┼─────────────┼─────────────┤│││日│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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