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9號原告耕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泰 被告紅螞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啓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經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