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靜宜 、 莊絡鈞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肆仟陸佰零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