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鐘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土地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元/平方公尺)原告所有權利範圍價額(單位: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白河區關子嶺段94-6地號7,6504403分之11,122,000總計1,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