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10.15│95.10.15│96.05.07│├───────┼──────────┼──────────┼──────────┤│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847號│95年度偵字第10847號│96年度偵字第553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1160│96年度交上訴字第1160│96年度員交簡字第148││事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06.13│96.06.13│96.07.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1160│96年度交上訴字第1160│96年度員交簡字第148││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6.07.06│96.06.13│96.08.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不符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第1177號│第1177號│48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