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267元,而其每月應繳之債務金額共為28,000元,因此收入扣除銀行應繳款後,所剩餘金額約7,000元左右,根本無法支付生活及必要支出所需之數額,又聲請人因無力償還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協商,惟遭最大債權銀行以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上開收入及積欠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萬泰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後,遭該金融機構以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21至22頁、第18頁、第19頁、第25至27頁),經核亦無不符,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4,267元,為聲請人所自承(見本院
卷第82頁),而依聲請人提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無所得記載,是聲請人自承之收入,應屬可信。另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通訊費、家庭開銷、保費、雜支等費用約2萬5千餘元,固提出於本件聲請前2年內之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及保險費等之收據,惟因其尚無法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之憑證,無從認定其每月之實際開銷金額確如聲請人所陳之支出金額;又聲請人既已負巨額負債,其生活標準應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始符公允;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縣,依內政部於民國96年9月6日以台內社字第0960139439號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計算;從而,計算聲請人每月支出之基本生活費用即應以上開之9,82
9元為宜。㈢再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須支出銀行還款金額約為28,000元,
而以其上開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用後,並不足以清償債務云云。惟查,依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繳納各家銀行之金額(見本院卷第82頁),核與其提出之繳款明細並不一致,例如聲請人主張每月應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之款項為4,000元、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之款項為3,000元,然依其提出之繳款收據觀之,其於96年7月、10月分別繳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款項係3,000元、1,500元(見本院卷第125、124頁);於96年10月繳納萬泰商業銀行之款項係2,000元(見本院卷第122頁)。是聲請人所陳其每月須繳納各家銀行之金額總計為28,000元,尚難遽信為真。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34,267元扣除其生活必要支出9,829元後,既尚餘24,438元足供清償債務,顯見其可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所欠款項,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然聲請人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向本院聲請更生,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現有收入,扣除生活支出後,並無無法清償債務之情,聲請人主張有無法清償債務或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而聲請更生,自屬無據,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54,000元│現金卡│├──┼────────────┼────────┼────────────┤│二│國泰世華銀行│11,000元│信貸│├──┼────────────┼────────┼────────────┤│三│美商花旗銀行│139,105元│信用卡│├──┼────────────┼────────┼────────────┤│四│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06,923元│信用卡│├──┼────────────┼────────┼────────────┤│五│聯邦商業銀行│9,769元│信用卡│├──┼────────────┼────────┼────────────┤│六│玉山商業銀行│6,000元│信貸│├──┼────────────┼────────┼────────────┤│七│萬泰商業銀行│122,044元│信用卡及信貸│├──┼────────────┼────────┼────────────┤│八│星展銀行(寶華商業銀行)│46,000元│現金卡│├──┼────────────┼────────┼────────────┤│九│大眾商業銀行│14,750元│信用卡│├──┼────────────┼────────┼────────────┤│十│安泰商業銀行│95,019元│信用卡│├──┼────────────┼────────┼────────────┤│十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95,556元│信用卡及現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