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成小字第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劉秀環
柯宏憲
謝惠慈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成小字第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零柒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日
成功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