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告 蕭宇傑

被告 于紹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

法官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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