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告 蕭宇傑
被告 于紹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
法官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告 蕭宇傑
被告 于紹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
法官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