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 吳懷美 (即 吳生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月姝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28713211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47171111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53167211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53167311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40386711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40386811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44211111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44211211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泥)5004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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