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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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2267號債權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鄭昱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後執行,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
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