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吳幸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新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新開、債務人 羅瑛甄 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確之土地附表,復未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新開、債務人羅瑛甄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