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秀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秀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5行「前因…悔改,」不予引用,且第8行補充為「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秀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9年已有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竟仍不知戒慎,第2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率然無照(易處逕註)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本件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21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於本案行為時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908號被告楊秀雲(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秀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4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改入監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1年3月17日1時許起至同日1時15分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帝國舞廳」內飲用啤酒1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憲政路與凱歌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時1分許施以酒精呼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秀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秀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檢察官簡弓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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