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TRANANHDUC(中文姓名:陳英德;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ANHDU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ANHDUC(中文姓名:陳英德)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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