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04號
抗 告 人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3
日本院因其未補繳上訴費用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因其未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而駁回其上
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述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6日
送達於抗告人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8年2月19日寄
存送達於抗告人甲○○之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
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