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630號
原 告 黃樟生
訴訟代理人 葉錦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軒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有在被告公司處開立存款帳號0000-0000-00
00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2日12
時15分許,為繳納房屋稅,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的7-11便利超商臻愛門市(下稱系爭超商)內使用
被告公司設置之自動取款機(即ATM,下稱系爭ATM)提款
新臺幣(下同)10,000元,豈料,原告插入金融卡操作後,
該ATM竟未吐鈔10,000元,原告即向系爭超商之店員反應。
後原告同日又前往另一家7-11便利超商澄和門市提款,而因
澄和門市之ATM故障而作罷,原告再前○○○區○○路上之
被告公司藝文分行使用ATM,終領得10,000元現金,然原告
在12月2日後之數日內去補登系爭帳戶之存款簿時,查覺12
月2日時竟遭被告公司登載2筆領取10,000元之紀錄,故認
被告公司重複扣除原告未領得之10,000元,原告幾經反應及
催討,被告均未為給付,今原告即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
。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有與被告公司申請開戶並領有系爭帳戶存
簿、提款卡使用;系爭ATM是由被告向訴外人三商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採購,並由三商公司維護管理。
被告獲悉原告向被告公司反應在105年12月2日未自系爭AT
M領到錢卻遭重複扣款10,000元之爭議申訴後,旋委請三商
公司調查系爭ATM的交易紀錄及機臺設備有無異狀,經三商
公司查驗系爭ATM於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5日間之
交易紀錄及ATM鈔票匣後提出「現金短/溢處理報告」,而
該報告顯示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5日間之鈔票提存
數量之中心帳(資訊系統紀錄)、ATM帳(提款機紀錄)與
盤點結餘之鈔票數量相符。另系爭ATM鈔票匣及上方之攝影
機亦有拍攝到105年12月2日12時19分48秒時,原告有操作
系爭ATM、鈔票匣開啟、原告有自鈔票匣拿取現鈔之錄影畫
面,故被告認原告未領得現鈔10,000元應非實在,被告無給
付之責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有在被告公司處開立存款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
使用。
㈡原告有於105年12月2日12時15分許,前往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之7-11便利超商操作被告公司設置之自動提
款機(有無領得現鈔待下段四、部分論述)。
㈢原告有於105年12月2日前往桃園市○○區○○路被告公司
之藝文分行的自動提款機領取現鈔10,000元。
㈣兩造有於106年2月21日15時許至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
心進行消費申訴案件協商且協商不成立。
㈤原告之系爭帳戶存簿內,在105年12月2日確有兩筆「現金
提」各10,000元之登載紀錄。(見本院卷第49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舉證責任,
即心證形成之相當完備與否,民事與刑事訴訟法理並不相同
,在英美法上,一般民事事件係以證據優勢,即提證之結果
比較其可能性,一造強於他造,即應信為真實作為證明程度
證明力之標準;特殊民事事件,例如民事涉及刑事犯罪則以
明晰可信,即中等程度的心證,提證之結果須使法院認為有
高度之可能性,但無須達百分之百的毫無置疑餘地作為標準
;刑事案件則須達無合理之可疑,即所舉證據對於犯罪事實
之存否,須達到無合理可資懷疑之處,始可宣告被告有罪程
度,應可資參考,是以在民事事件,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提
出之證據,視事件性質,如已足使法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
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即可認有相當之證明」,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
既係主張原告使用系爭ATM未領得10,000元,被告卻在系爭
帳戶存簿上登載兩筆105年12月2日「現金提10,000元」之
紀錄,重複扣除10,000元之存款,顯然是主張被告未依兩造
間消費寄託契約履行返還10,000元現鈔之意,準此,原告應
就被告有違反消費寄託契約之行為(違背債之本旨之行為)
負舉證之責。
㈡次查,原告主張原告未自系爭ATM領得現鈔,卻遭被告重複
扣款之情,無非以原告於105年10月2日使用系爭ATM後,
有向系爭超商之店員反應、曾詢問進入超商之年籍不詳女子
有無領到錢、原告在系爭超商駐足一段時間為主要之憑據,
並提出系爭超商內對系爭ATM正面拍攝之監視器畫面為證據
(即檔案名稱VTS_01_1.VOB2之影像,下稱監視影片①)。
而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監視影片①之勘驗結果如附件一,
可知「原告確有於105年12月2日進入系爭超商並操作系爭
ATM,並在第一次走至系爭ATM前時杵立ATM前3分鐘之久
,後原告亦有向系爭超商之店員對話,該店員有陪同原告走
至ATM前且互相對談,店員與原告對談時有兩名年籍不詳著
灰衣及紅衣走至ATM前,但未操作ATM即離開,後復有年籍
不詳之著粉紅衣之女性操作ATM完畢後,被原告叫住並談話
」之事實存在(整個過程為7分鐘),衡酌常情,若105年
12月2日系爭ATM未發生任何不尋常之狀況,原告應不會在
系爭超商內駐足並先後與店員、剛使用過ATM之路人談話,
顯見原告之主張尚非全然無憑。
㈢然查,被告亦委託三商公司檢查系爭ATM自105年12月1日
至105年12月5日間之交易紀錄及鈔票數量,並提出「現金
短/溢處理報告」(見本院卷第26頁)、系爭ATM鈔票匣及
ATM上方之監視畫面(鈔票匣監視器畫面檔案為CH0-000000
000000,下稱監視畫面②、ATM上方監視器畫面檔案為CH0-
000000000000,下稱監視畫面③)為證據。本院會同兩造當
庭勘驗監視畫面②及監視畫面③,勘驗結果如附件二、三所
示,雖原告主張監視畫面②只有鈔票匣跟手的畫面,不能證
明是原告的手,被告有偽造、變造監視畫面之嫌云云,但本
院認被告所提之監視畫面③與原告所提之監視畫面①都有拍
攝到原告操作ATM後與系爭超商店員對談之畫面,而監視畫
面③與監視畫面②是錄影時間同步之連續影像。且訴外人三
商公司有製作釐清原告插入金融卡至交易完成之過程的數據
及精確分秒之提款動作時點如附件四並配合監視畫面②之影
像同步解析,又三商公司提出之「現金短/溢處理報告」有
找出105年12月4日11時40分有一筆40,000元的現金忘記領
取之紀錄(見本院卷第26頁),參以該報告下方有訴外人即
三商公司之員工 張進益 、 蔡國俊 、 陳輔均 之簽章,衡酌常情
,三商公司僅為被告之設備維護商,連40,000元之現金忘取
都能詳實檢驗得出,應無動機為了幫被告抵賴10,000元而替
被告變造或偽造監視畫面②,更無必要由三個人共同偽造或
變造「現金短/溢處理報告」之動機,是原告主張監視畫面
②為偽造或變造並不可採。而由監視畫面②之勘驗結果顯示
「原告確有當鈔票匣打開時,伸手進入拿取東西出來」的畫
面,且三商公司所提之「現金短/溢處理報告」亦無105年
12月2日之交易有異常或鈔票數量不符之狀況,是被告抗辯
原告已自系爭ATM有領取到10,000元亦非全然無據。
㈣依上開㈢、㈣之說明及分析,可知原告有對被告未依約給付
現金10,000元提出相當之證明、被告亦對被告已依約給付10
,000元提出相當之證明,惟本院認原告於105年12月2日雖
有在系爭超商內有如上開㈢所示之不尋常舉動,然並不能從
該舉動及過程中推論原告必定是因為沒有從系爭ATM領到錢
才會有該舉動之事實,亦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所造成,反之
,被告所提之「現金短/溢處理報告」及監視畫面②,為電
磁紀錄、點鈔結果及連續錄影之影像且為第三人三商公司所
提供,本院認相較於原告之不尋常舉動,電磁紀錄與點鈔結
果配合鈔票匣錄影畫面等科技查證之結果較能使本院信賴,
亦即本院認被告就已依約給付之事實舉證較原告就被告未依
約給付之事實舉證具有優勢。綜上所述,被告既已於105年
12月2日,依約從系爭ATM給付原告10,000元之消費寄託款
,則原告本件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除裁判費1,
000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件一:監視畫面①勘驗結果(VTS_01_1.VOB)
┌──────────────────────────────┐
│00:01-00:07原告已經在臻愛門市,並且往ATM設置的方向走。│
│00:08-03:33原告一直站在ATM前,33秒處往左邊轉身露出手上所│
│持白色物。│
│03:34原告轉身,手上持一張白色的紙。│
│03:35-03:38原告往畫面下方走。│
│03:39-03:43原告駐立在原地,並轉頭看ATM。│
│03:44-03:47原告往畫面下方走,到底後停住。│
│03:47-04:07原告似乎在跟他人講話。│
│04:08-04:09原告右手指向ATM。│
│04:10-04:27原告似乎在跟他人講話。│
│04:28-04:29原告轉身再指ATM。│
│04:30-04:35有一個穿7-11制服的人正在與原告對話,並與原告一│
│同走至ATM前。│
│04:34-04:54原告正與穿制服的人對話。│
│04:55-04:56紅衣女、灰衣女走入畫面。│
│04:57-05:01灰衣女往上方走。│
│05:02-05:05原告持續在跟穿制服的人說話。│
│05:06-05:12灰衣女跟紅衣女講話,穿制服的人往畫面下方走,紅│
│衣女由畫面右手邊離開。│
│05:13-05:14穿制服的人消失在畫面下方,灰衣女往畫面右手邊走│
│。│
│05:15-05:23原告從ATM前離開。│
│05:24-05:3924秒開始畫面是無人的,39秒出現一個小粉紅女。│
│05:40-05:51小粉紅女不知道在跟何人對話。│
│05:52-06:00畫面無人。│
│06:01-06:06出現較年長的粉紅女往ATM方向走。│
│06:07-06:42年長的粉紅女正在操作ATM。│
│06:43-06:46原告出現在畫面的右手邊。│
│06:47-06:52原告右手指ATM。│
│06:53-06:56年長粉紅女往原告方向走,似乎被原告叫住。│
│06:57-07:02原告與年長粉紅女在談話,旁邊還站著另一位女的制│
│服人。│
│07:03原告離開畫面。│
└──────────────────────────────┘
附件二:監視畫面②(CH0-000000000000)
┌──────────────────────────────┐
│00:01-00:20畫面顯示出鈔夾是關閉的。│
│00:21-00:25有人走到前面操作。│
│00:26-00:30畫面出現被告答辯狀即本院卷第26頁反面12:19:09│
│以下的字樣。│
│00:31-00:46有人在操作提款機。│
│00:47出鈔夾打開。│
│00:48有人伸手進入拿東西出來。│
│00:49出鈔夾關閉。│
│00:50之後就靜止。│
│00:51-01:36ATM前面有站人,有影子晃動,01:38秒時有一隻手│
│去碰觸關閉的出鈔夾。│
│01:37之後ATM前面就沒有人。│
│01:38-01:56有人靠近ATM。│
│01:57開始操作ATM。│
│01:58-02:21操作後離開ATM。│
└──────────────────────────────┘
附件三:監視畫面③(CH1)
┌──────────────────────────────┐
│00:00-00:17原告出現在影片中。│
│00:18-00:21原告走向ATM前。│
│00:22-00:25只有看到原告的帽子。│
│00:25-01:00出現本院卷第26頁反面12:19:09下方的文字。│
│01:01-01:38原告仍然站在ATM前。│
│01:38-01:40原告轉身走向7-11店員。│
│01:41-01:56原告在畫面中。│
│01:57店員走向原告。│
│01:58-02:05原告在跟店員講話。│
│02:06-02:17出現原告將卡插入提款機,並取消交易的字樣。│
│02:19原告轉身離開。│
└──────────────────────────────┘
附件四:三商公司製作之原告提款過程之紀錄
┌───────────────────────────┐
│------MACHINZ00000000000/12/2----------│
│12:19:09CARDINSERT│
│12:19:14CARDNO:0000000000000000000│
│CASHWITHDRAW│
│12:19:33CWDA->H$10000SEQ=1246│
│ACNO:000-0000000000000000│
│12:19:35CWDH->ACODE=O.K│
│HOSTSEQ=0000000│
│CWDCNT:$1000*10$200*000$100*000│
│12:19:42CHOSERECEIPTONLYRECEIPT│
│12:19:47CARDTAKENOK│
│12:19:48SHUTTEROPEN│
│12:19:48CASHPRESENT│
│12:19:53SHUTTERCLOSE│
│12:19:53BILLTAKE│
│12:19:57RECEIPTPRINTOK│
│12:20:03RECEIPTTAKENOK│
│12:20:04SENDTOWEBSERVER│
│12:20:04URL:CouponProcess│
│12:20:05CWFA->H$10000SEQ=1246│
│ACNO:000-0000000000000000│
│LEFT1:000002:000073:017954:01682│
│AUTHCDSTSINQ│
│12:20:08OTPA->H$10000SEQ=1247│
│ACNO:000-0000000000000000│
│12:20:08OTPH->ACODE=O.K│
│HOSTSEQ=0000000│
│12:20:09SENDTOWEB│
│12:20:09URL:PullProcess│
│-----TRANSACTION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