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于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33420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09年度訴字第8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于凱犯如附表編號1至4「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4「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各次犯罪事實應補充為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並增列證據「被告羅于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11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角色、裝備、武器、道具或寶物,係玩家向提供遊戲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須耗費一定金錢向遊戲公司購買相當之遊戲點數,或在網路遊戲上打玩累積一定時數或完成一定任務,始有可能獲得,其性質雖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儲存於遊戲伺服器而屬電磁紀錄,惟遊戲帳號之所有人對於網路遊戲之角色、裝備、武器、道具或寶物之電磁紀錄仍有支配權,可在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中處分或移轉,於現實世界中具有一定財產價值,且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而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網路遊戲之虛擬角色、裝備或寶物等虛擬財物,自均屬刑法詐欺罪所保護之法益,惟該等虛擬財物既無人類可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倘以詐術手段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羅于凱向被害人 陳信誠王柏 堯、 劉韋 呈及 陳彥儒 分別佯稱欲購買 新楓 之谷之遊戲帳號(含角色裝備及點數)或遊戲裝備等,該等遊戲帳號、遊戲裝備均具有財產上價值,應為財產上利益無訛。
三、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㈣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手段,以達到詐欺犯罪事實欄一㈡、㈣所示被害人 王柏堯 、陳彥儒財產上利益之目的,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所為,且有行為局部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法律上可評價為同一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至㈣之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共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利用他人信任,徉以欲購買帳號或遊戲裝備,然卻偽造轉帳明細表、甚且出示他人身分證件之方式,要求新楓之谷欲出售帳號或遊戲裝備之玩家先行告以帳號密碼或提供裝備後,卻未依約匯款,接連誆騙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網路遊戲帳號虛擬角色、裝備或寶物等虛擬財物,嚴重損及網路社群及電子交易之互信基礎,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且被告前有多次類似之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等犯行,犯案之次數密集,顯無衷心悛悔,本不須輕縱;衡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供稱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見本院訴字卷第111頁)、被告及公訴人之量刑意見(見本院訴字卷第112-113頁)、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中檢偵卷第7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獲有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甚纂(見本院訴字卷第111-112頁),應認被告已取得各該帳戶之角色裝備、點數及遊戲裝備,雖未據扣案,惟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揭規定,仍應均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上訴於本院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論罪科刑│犯罪所得│備註│├──┼───┼───────────┼─────────┼───────┼──────┤│1│陳信誠│於108年4月間某日,於│羅于凱犯詐欺得利罪│網路遊戲「新楓│起訴書犯罪事││││臉書上見到陳信誠刊登欲│,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谷」帳號「sm│實一㈠││││出售新楓之谷網路遊戲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00000000」及該│││││號之訊息,即於同年4月│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帳號之角色裝備│││││15日凌晨5時許,在臉書││及點數│││││平台以暱稱「 金好膽 」與│││││││陳信誠聯絡,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向其購買遊戲帳號「sm65│││││││040215」,陳信誠因而陷│││││││於錯誤,告知羅于凱前開│││││││遊戲帳號之帳號及密碼,│││││││羅于凱因而取得帳號「sm│││││││00000000」及所屬角色裝│││││││備及點數之利益。 嗣陳信 │││││││誠發現羅于凱並未匯款,│││││││便致電橘子公司要求凍結│││││││帳戶,然羅于凱已取得前│││││││開帳號及裝備、點數。││││├──┼───┼───────────┼─────────┼───────┼──────┤│2│王柏堯│於108年5月19日21時許│羅于凱犯行使偽造準│網路遊戲「新楓│起訴書犯罪事││││,羅于凱以LINE暱稱「天│私文書罪,處有期徒│之谷」帳號「T9│實一㈡││││狗」與賣家王柏堯聯絡,│刑伍月,如易科罰金│6e759ede721773│││││佯稱願以2萬8000元向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5661」及該帳號│││││購買新楓之谷遊戲帳號「│算壹日。│之角色裝備及點│││││T96e759edZ0000000000」││數│││││,並要求王柏堯提供身分│││││││證翻拍照片後,利用不詳│││││││方式偽造其已匯款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轉│││││││出帳號為前開賣家陳信誠│││││││原先交易時提供之華南銀│││││││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2575號),羅于凱再將其│││││││偽造之上開交易明細表予│││││││以拍照後,傳送予王柏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前開金融機構及王柏堯,│││││││致王柏堯因而陷於錯誤,│││││││移轉前開遊戲帳號予羅于│││││││凱,羅于凱因而取得帳號│││││││「T96e759edZ0000000000│││││││」所屬角色裝備及點數之│││││││利益。嗣王柏堯發覺羅于│││││││凱並未依約給付價金,始│││││││悉受騙。││││├──┼───┼───────────┼─────────┼───────┼──────┤│3│ 劉韋呈 │於108年6月11日22時50│羅于凱犯詐欺得利罪│網路遊戲「新楓│起訴書犯罪事││││分許,羅于凱佯以LINE暱│,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谷」遊戲裝備│實一㈢││││稱「魷魚」及偽以「王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神秘冥界幽靈小│││││堯」之名義(傳送「王柏│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偷手套、神秘冥│││││堯」之身分證翻拍照片取││界幽靈小偷披風│││││信賣家),誆稱欲以1萬││、神秘冥界幽靈│││││元向劉韋呈購買新楓之谷││小偷鞋子、飾品│││││遊戲裝備,致劉韋呈因而││戒指、戒指大魔│││││陷於錯誤,依約交付其遊││、戒指小魔(共│││││戲裝備予羅于凱,羅于凱││6件裝備)│││││因而取得6件遊戲裝備之│││││││利益。嗣劉韋呈發覺羅于│││││││凱未給付價金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4│陳彥儒│於108年4月15日21時許│羅于凱犯行使偽造準│網路遊戲「新楓│起訴書犯罪事││││,羅于凱在臉書以暱稱「│私文書罪,處有期徒│之谷」遊戲裝備│實一㈣││││金好膽」與賣家陳彥儒聯│刑伍月,如易科罰金│神秘冥界幽靈小│││││絡,佯稱願以9萬90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偷手套、神秘冥│(裝備可見桃││││向陳彥儒購買其於新楓之│算壹日。│界幽靈小偷斗篷│檢108年度偵││││谷之遊戲虛擬寶物滅龍騎││、神秘冥界幽靈│字第23725號││││士盔甲等9件,並利用不││小偷鞋子、滅龍│卷第29頁)││││詳方式偽造其已匯款之網││騎士盔甲、神秘│││││路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冥界幽靈小偷帽│││││再將其偽造之上開交易明││、神秘冥界幽靈│││││細表予以拍照後,傳送予││小偷護肩、天上│││││陳彥儒而行使之,以此方││的氣息、頂級培│││││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羅德烙印墜飾、│││││表示已將款項匯入陳彥儒││頂級 培羅德 烙印│││││指定帳戶,足以生損害於││墜飾(共9件裝│││││前開金融機構及陳彥儒,││備)│││││致陳彥儒因而陷於錯誤,│││││││遂如數移轉前開虛擬寶物│││││││予羅于凱(遊戲帳號「mc│││││││ksu984ijd」、角色暱稱│││││││「出國旅遊唷」),羅于│││││││凱因而取得前開9件遊戲│││││││裝備之利益。嗣陳彥儒發│││││││現羅于凱並未匯款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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