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938號聲請人 王芬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宇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載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2日,早於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111年2月28日及110年12月31日,是否?如為誤載應具狀陳報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CH466576、CH466591)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