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105年度他字第254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柒公克)及其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1.23公克)係違禁物,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54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24日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附卷可據,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102年12月11日所扣案之疑似煙草1小包,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4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718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顯認扣案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1.17公克)及其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且係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