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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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964號債權人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陽典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 陳漢陽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違約金新台幣4,000元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