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士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與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部分,於民國102年8月8日送監接續執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