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2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查被告陳威隆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