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施阿俊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為低收入戶之市民,聲請人為其業務主管機關,惟被繼承人於101年2月20日死亡,其查無法定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無法管理處分,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施阿俊之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文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施阿俊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 葛興邦 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270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施阿俊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3年1月6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