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67號聲請人丙○○住○○市○○區○○路00號10樓
一、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