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197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民國94年6月8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
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加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
元、第二個月加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加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