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上訴人 吳易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