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上訴人 吳易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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