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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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債務人 賴永成 (原名 賴建志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勇三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永成(原名賴建志)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進行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9.91%,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9.83%,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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