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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