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秀英 住新竹縣○○鎮○○路○○號
居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小玲 住新竹縣○○鄉○○村0鄰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