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褚崇勝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女及其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