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